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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7〕7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7〕7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中的施工总承包指的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承揽模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施工企业,从事各类建筑活动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第四条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各县(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内建筑工程实名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致使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予以相应处罚并责成限期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具体管理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农民工实名制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业劳务务工人员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记录、工资支付信息、工人信用信息等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动态记录,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工作,最终将工资发放到务工人员本人,从而保障工人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
第九条  农民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完成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完成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上传,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农民工进行日常考勤记录,并与我市实名制系统平台完成数据对接。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出入考勤管理,所有出入工地现场的农民工均需进行考勤管理,未经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应上传至我市实名制管理系统。施工企业应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有新进人员的,未录入系统前不得进场;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3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  工地要求
1.采用脸纹识别考勤并安装闸机的工地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封闭施工且工程造价2000万以上的道路桥梁市政工程。
2.采用IC卡考勤的工地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下;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无法实现封闭施工的道路桥梁市政工程。
第十四条  2017年8月10日后,南通市区(崇川区、港闸区)所有新开工项目,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前,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应完成对接。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付制度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到2017年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6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每月及时确认进度产值,并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工程款20%的专户资金;应发工资高于当期工程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第二十二条  用工企业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经工人同意可每月暂付部分工资,但在工人退场、工程结束或其他重要节点,应及时结清工作量,足额支付剩余工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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